
金融混合经营模式是指一个金融集团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或至少两个不同金融行业大规模地提供服务。其优势包括具有规模效应,能够有效地降低成本和分散风险,并且有利于金融创新。
混业经营模式源自德国全能性银行,其后相继被美国、欧洲大陆和日本等国家金融业效仿,并由此推动了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管理的发展。随着金融监管制度不断完善,风险管理技术日益成熟,金融混业经营逐渐成为现代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主导趋向。
“随着全球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与发展,特别是近几十年来金融衍生品的爆发式增长使得金融行业之间不断融合,对于金融混业经营实行混业监管也已逐渐成为大势所趋。”交通银行杭州分行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李海峰告诉《市场导报》记者,混业经营是风险防范和金融机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必然,也是外在压力下的一个选择。
激烈竞争中寻求出路
“这是个好事情。”李海峰听到混业经营的消息后,第一个反应就是“利好消息”。
4月21日,央行明确表示将在长江三角洲地区率先推进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的综合经营试点。综合经营试点将从8个方面进行突破,主要包括:建立政府、央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放松金融市场管制,推动金融创新;促进资金跨区域流动;支持建立跨区域金融控股企业;促进外汇资金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等。
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说:“长三角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在管理部门协调下,积极进行综合经营的试点,通过整合金融资源,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效率,逐步实现跨区域,跨行政区的综合经营。”
两天后的4月23日,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实,有多家保险公司已经向保监会提出申请,希望能投资参股商业银行,保监会和银监会正在分别对银行投资参股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核,具体的试点单位正在考虑当中。
采访中导报记者获悉,虽然国内之前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体制,但金融混业经营在国内早已悄然开始。早在2006年12月,中国人寿就收购了广东发展银行20%的股权;2007年1月,平安保险绝对控股深圳商业银行后,并将其改名为平安银行。
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一些部门规章中,已对分业经营问题有所突破,如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信托公司投资金融类公司股权、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实践中,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也已纷纷出现。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传统金融产品过于简单,各家金融机构之间也是同质化竞争。以银行为例,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几乎演变成价格战,因此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提出了转型的战略。“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在绞尽脑汁思考保险产品,同样的保险产品,大家买谁的产品都一样,那将是非常可怕的。我们也在考虑参股银行和证券公司。”浙江保险行业的一位匿名人士说,现在整个行业都有危机感,关键的突破还在于金融混业经营、创新金融产品。
长三角地区金融活动非常活跃,也有很多金融创新,如果在这一地区推行混业经营,对这一地区的金融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发展契机。
后WTO时代“大金融”需求
“我国加入WTO五年后,金融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在国外的金融集团都是可以混业经营的,那么它们进来之后,国内金融机构反而不能混业经营,这样哪里还有什么竞争优势可言?”中央财经大学李利辉博士在接受导报记者的采访中表示,长三角地区率先推行金融混业经营也是后WTO时代的“大金融”格局的一个需求。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局长阎庆民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随着银行业改革的推进,金融业混业经营是一个必然趋势。
事实上,国内不少金融机构已经发展成大型金融集团,以交通银行为例,不仅有传统银行业,而且还有交银证券、交银租赁、交银信托等金融机构,中国银行旗下也有中银保险等机构,中国银行提供的数据则显示,2007年中行投资银行、直接投资、保险、租赁、基金等业务板块对全行税前利润的贡献度由上年的7.43%提高到11.45%。
导报记者从公开资料中获悉:我国四大商业银行是从服务不同行业的专业银行转轨而来,那时,基本上没有分业和混业的概念。但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四大银行以及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掀起了一股投资房地产、自办实体、投资股票市场、创办信托公司以及典当行的热潮,结果导致金融业混乱,出现了投资热、股票热、房地产热、自办公司热,带来巨大金融风险,经济发展受到严重损害。1996年底,国家出台了《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分业经营被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但是经过10多年的发展,金融混业经营再次被推到风口浪尖。央行推出长三角试点,也出于多方面考虑。导报记者向央行了解情况时,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在长三角地区,上海作为金融中心,银行、证券、保险业都比较发达,但江浙两地证券和保险业发展却相对滞后,民间资金难以有效转化为产业资本;此外,上海银行业有数千亿元的资金存差,但江浙地区却普遍存在金融机构无法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企业总部大量外迁等现象。
“后WTO时代,我们必须正视这些优势和劣势,整合金融资本和优势,做好国际竞争的准备。”浙江大学李友教授说。
立体式金融体系格局渐成
今年1月份,保监会和银监会签署了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的备忘录,在3月又发布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再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明确提出,保险投资人资格中“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资本充足性监管要求”,这为商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埋下伏笔。
业内人士的一个共识是: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给了业内经营机构更多选择,多元化经营有助于优势互补,同时分散风险。
“目前正在改革中。”中国银监会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人士告诉导报记者,目前《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信托法》等立法,对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立法的时候也留了个口子,就是经过监管部门同意,可以跨行业经营。”该人士表示,3月31日美国财长保尔森正式向国会提交了一份长达128页的金融改革提案,使我们再次看到建立协调机制实行混业监管的趋势所在。
北京工商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胡俞越教授表示,历史上金融监管的改革与金融危机总是相互联系的,不断出现的问题和危机也使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一步一步从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美国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该法案构筑了银行业与证券业间难以逾越的壁垒,并使结构性控制成为其金融监管体系的突出特点。1989年,实行半个多世纪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因为管理者允许银行在一定范围内承销股票和债券而出现裂痕。1999年,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三业间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局面,标志着美国金融业由分业走向混业的开始。“现在是长三角,将来必定会在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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