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步:选择适当的工具来执行策略
如果不付诸行动的话,再好的策略都将是纸上谈兵的空话。企业主在制定了家族企业接班策略以后就要采取一系列的行动来将它们付诸实施。这些行动既要求企业主和利益相关各方的通力合作,又要求企业主在律师、会计师、税务和财务咨询师等职业人士的指导下设计和利用一些法律和市场工具来辅助。这里,我们简要介绍企业接班规划中比较常用的三种工具。
设置分类表决权股种。对于那些希望通过上市来筹措资金或以更公允价格套现但又不想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的家族企业来说,设置表决权不同的股票种类不失为最佳选择。1936年,福特将自己家族企业的股票分成无投票权的A股和拥有完全投票权的B股两种,并在遗嘱中将自己的慈善机构福特基金会制定为A股的受益人,而将家人指定为B股的受益人。1956年福特汽车公司上市后,福特基金会因法定的分散化投资要求而不断将所持有的A股份在公开市场出售套现,但是,福特家族并没因此而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尽管目前这些B股占公司总股本不到6%,但是由于它们代表着40%的投票权,福特汽车公司仍然由老福特的曾孙比尔·福特(William C. Ford Jr.)执掌。
际上,除了福特汽车公司以外,“股神”巴菲特的伯克希尔·哈撒韦公司、联合包裹公司(UPS)、华盛顿邮报、谷歌(Google)等公司都被创始人或其家族通过相类似的安排控制着。
购买人寿保险。部分将全部身家投放在家族企业中的企业主们,在过世时往往给继承者们留下不菲的遗产税账单。这就意味着,他们不得不将流动性极差的企业股权低价出让,甚者必须将整个企业变卖或者清盘,从而导致财富的大富缩水和家族企业接班计划的破灭。如果企业主能够以自己作为被保人来向保险公司投保,则自己过世时保险公司的赔付金可以被用来支付遗产税,从而让家族企业得以保全。
买卖协议(Buy-Sell Agreement)。有一些未上市企业的股权由两个或以上数目的人共同控制,如果一个控制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过世,其拥有的投票权将落入受益人手中,这就意味着原有股东们对公司的控制力有可能被削弱。比如,儿子或者女儿过世可能导致其持有的投票权落入儿媳或女婿等“外人”手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共同控制人可以签订一份协议,如果一方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过世,另一方可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其持有的股份买断。为了克服可能出现的流动性困难,协议各方还会相互以对方为被保险人来购买人寿保险(附图)。

除了股东之间的买卖协议以外,还有一种公司同股东间的买卖协议,即当一位股东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过世时,公司有权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同样,公司也可以通过购买人寿保险来降低流动性风险。无论是公司同股东还是股东之间签订买卖协议,更能让双方接受的办法是买卖投票权。具体的操作方法是将股票设置成有投票权和无投票权的A、B两种股类以后,在买卖协议中加入公司或者生存股东将过世股东所持股份转换成无投票权股种的权利。这种安排的优点在于既能让家族企业的控制权完全留在家族内,又能让过世家族成员的继承人分享企业可能的后续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