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的“两会”期间,南京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不少热点提案,现在已经有了回音。值得注意的是,就顾苏宁委员建议,采取措施限制私人小汽车无序发展的提案,南京市发改委答复称,在必要和适当的时机,对部分通道、中心区等实施高峰期道路拥挤收费(1月7日《东方早报》)。
甲方:不能迷信“收费控制”
事实上,新加坡、英国、美国等许多国家都相继在主要城市开征了“交通拥挤费”,效果也是看得见的。为何在中国一提“交通拥堵费”就反对声如此之高?——其实很简单,国情不接轨,惯例接轨就不免悖谬,要不然流氓打个领结也就成了绅士。事关税外收费,那就涉及到行政权力对公民私权的限制和财富的剥夺,在现代社会,这种税外收费行为应该是最底线的行为。
城市交通瓶颈问题迟早会出现的。如果城市规划能有效规避发展中的集束效应和叠加效应,交通是不至于拥挤到“不收费不成话”的地步的。我们的城市,大多国际化水平还比较低,一是道路容量拓展的空间还很大,二来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质量和效率离真正的现代交通还有很大距离;三是交通管理技术水平低,信息化、智能化不高;四是城市建设尚在成型期,可以通过规划舒缓交通拥挤的局面——把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做到位,拥堵指数恐怕都能降下不少。
城市交通当以每个市民的出行福利为目的,不能在“收费控制论”的迷信中本末倒置。邓海建(原载2006年11月14日“扬子时评”,有删节)
乙方:确实是个好办法
所谓拥堵费指在交通拥挤时段对进入城市最繁忙、最拥挤地区的车辆实行收费,控制交通出行的需求和调节车流的时空分布,减少拥挤区域道路交通流量。拥堵费的概念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新加坡、挪威、英国、美国等国家部分城市已实施拥挤收费,上世纪70年代,新加坡在近600公顷的“控制区域”征收“交通拥挤费”。规定早高峰7:30到9:30,除了公共车辆、高载客率的小汽车外,进入收费区的车辆需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天3新加坡元。伦敦也从2003年2月17日开始,对周一至周五7:00到18:30进入市中心区21平方公里内的车辆,收取8英镑的“进城费”。
据报道,收费之后,新加坡在其他措施的配合下,高峰时交通量下降了45%,平均车速从每小时18公里增加到每小时35公里。伦敦中心交通流量则减少了16%,平均交通速度从13公里/小时提高到了17公里/小时,市民等待公交车的时间也因此减少了60%。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既然城市道路交通资源是经济稀缺资源,就需要其使用者付出必要的高成本。国家为城市的交通通畅投入了巨大资金,特别是中心城市的交通成本比一般城市更高。所谓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为了个人的方便出行城市人购买私家车也已成潮流,这在方便个人出行的同时也更加重了城市交通负担,带来的后果是城市交通日益拥堵和大多数人的出行的不方便。因此,为更多人更方便出行,在保证效率和公平的基础上,对稀缺资源收费也是合理的。
既然有这样多的好处,我国的城市为什么不可以借鉴呢?
徐晓 (重庆教师)
丙方:必须“先公后私”
虽然道路拥堵费的理念有过于超前之嫌,但我仍持谨慎支持的态度。近年来私家车的急剧增长,给城市交通带来过大的压力。抑制的手段多种多样,收取道路拥堵费不能不说是有效途径之一。
不过,收取道路拥堵费虽然主要目标指向私人小汽车,但执行过程却必须坚持“先公后私”的原则。具体涵义一是指必须先限制政府公车的快速增长,二是要先解决公共交通体系的布局、服务等问题。只有先破解公交和公车的难题,才能给收取道路拥堵费、限制私人小汽车无序发展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充足的底气,避免民众的心理反抗和出行困难。
近年来,公车在总量和发展速度上都是惊人的,它不仅是公共财政使用上的浪费,更引发了民众的反感情绪。因此,一看到这则新闻,不少网友就自然而然地表达不满:为何不先限制公车?其实,这代表了普通民众的思维逻辑和心理诉求。也难怪,收取道路拥堵费显然对公车毫无损伤,但对私车却有很大的抑制作用,这不等于是私家车让位于公车吗?而如果公车数量减到民众期待的程度之内,相信那时如果某地果真收取道路拥堵费,大部分百姓都不会有抵触情绪,不会感到不满的。
同时要看到,抑制私家车无序发展并非根本所在。目前,民众的用车成本和环境都不太理想,但之所以还有那么多人顶着很大的压力买车用车,就是因为城市交通实在不能令人满意。问题不仅存在于公交车的数量、服务态度、布点等方面,更包括城市交通的长期规划是否合理,是否切实做到以人为本。
可见,问题的解决不能简单考虑收费限制,更要考虑到民众对公车的不满情绪,要反思城市交通系统能否很好地满足民众需求。“先公后私”,方能创造和谐的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