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的外部性成本低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化石能源的价格并没有真实地反映其生产所需的社会总成本,至少有两类的成本是严重被低估了,一个是对稀缺性的定价,另一个是外部性成本(包括造成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等)。
稀缺性定价的问题前面已有提及,现在再讨论外部性。很遗憾,外部性是一个复杂、动态的问题,虽然一些研究项目(譬如欧盟委员会资助的外部性研究)得到过煤炭、石油实际发电成本应是表观成本两倍的结论,但无法通过理论计算和实证分析得到精确的结果。目前化石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直接生产成本已经接近,那么我们基本上可以断定化石能源的社会总成本一定是高于可再生能源的(图3、图4)。
其实,除了资源稀缺问题,环境、健康成本的高昂也是政府决心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因。
鼓励性政策将极大促进产业发展
欧洲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极为重视,很多国家在过去的30年里都制定了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鼓励性政策,这些政策已经被证明是明智和行之有效的。
这些国家的经验表明,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处于发展的初期,技术上尚未成熟,如果采取自由的产业政策,很难形成规模效应,成本就会居高不下,没有盈利投资者不可能有投资热情。为了使该行业尽快走上良性循环,合理的优惠政策是有必要的,补贴、税收减免、融资支持、强制上网等均是比较常用的激励手段(表2)。
此外,政府和国际组织也制定了很多限制性的政策和规则。特别是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要求签字国家在2008-2012年间的承诺期内,必须将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从1990年的排放水平平均降低5.2%,促进了对清洁能源的关注和利用。
事实上,中国政府已经开始朝这方面努力,以《可再生能源法》的出台为标志,中国在可再生能源涉及的国家法律、相关部门法规制度以及对政策的落实等三个层面均有了实质性进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2月通过的这部法规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套法律从制定到颁布仅用了两年时间,效率之高国内少见,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围绕着《可再生能源法》制定了一系列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政策、规则和办法。这些扶持对于处在起步阶段的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可再生能源法》中的强制上网、税收优惠等条款均是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条款。这部法律表明中国政府已经开始明确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把可再生能源发展作为增加能源供应、调整能源结构、保护环境、消除贫困、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中国政府计划在“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为实现这个艰巨的目标,国家发改委正在拟定《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初步规划,到2020年,水电开发率达到70%左右,装机容量达到290兆千瓦,风电达到30兆千瓦、太阳能发电达2兆千瓦、生物质能发电达到20兆千瓦,总的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达到30%以上。政府将鼓励太阳能热水器在城市建筑和农村的推广应用,到2020年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300兆平米;推广沼气和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的应用,到2020年沼气年利用量达到24千兆立米、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量达到50兆吨;生物质液体燃料达到年替代石油10兆吨的能力(表3)。增长幅度均远远超过一倍以上。
总而言之,可再生能源在中国已经具备了高速发展的条件。
作者为威士曼顾问公司董事、中国太阳能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首席分析师